大家對商品房契稅這個名詞一定不陌生了,商品房契稅是按成交價格計算。成交價格經雙方敲定,形成合同,稅務機關以此為據,直接計稅。這種定價方式,主要適用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、土地使用權出售、房屋買賣。但是想必大家對一些細節(jié)問題肯定還是有些模糊。下面小編就詳細給大家介紹一下商品房契稅標準和計算時間。
商品房契稅征收標準
1、1997年10月1日起,契稅稅率按4%執(zhí)行。
2、1999年8月1日起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房,暫減半征收契稅,但購買別墅等高檔住宅、非普通住房、商業(yè)用房屋、房屋受贈行為、交換行為等,不享受此項優(yōu)惠政策。
3、2008年11月1日起,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,契稅稅率暫減至1%,90-140平的普通住房是1.5%。購買非普通或非首套,是3%。
4、納稅人在新契稅暫行條例頒布實施以前,購買房屋的,按照原政策執(zhí)行。
5、以公司名義買商品房,無論什么樣的房子,都是3%的契稅。
契稅的計稅依據契稅的計稅依據歸結起來有4種:
一、是按成交價格計算。成交價格經雙方敲定,形成合同,稅務機關以此為據,直接計稅。這種定價方式,主要適用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、土地使用權出售、房屋買賣。
二、是根據市場價格計算。土地、房屋價格,絕不是一成不變的,比如,北京成為2008年奧運會主辦城市后,奧運村地價立即飆升。該地段土地使用權贈送、房屋贈送時,定價依據只能是市場價格,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。
三、是依據土地、房屋交換差價定稅。隨著二手房市場興起,房屋交換走入百姓生活。倘若A房價格30萬元,B房價格40萬元,A、B兩房交換,契稅的計算,自然是兩房差額,即10萬元,同理,土地使用權交換,也要依據差額。等額交換時,差額為零,意味著,交換雙方均免繳契稅。
四、是按照土地收益定價。這種情形不常遇到。假設2000年,國家以劃撥方式,把甲單位土地使用權給了乙單位,3年后,經許可,乙單位把該土地轉讓,那么,乙就要補交契稅,納稅依據就是土地收益,即乙單位出讓土地使用的所得。
商品房契稅計算時間
《北京市契稅管理規(guī)定(199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)》第八條明確指出:契稅的納稅義務發(fā)生時間,為納稅人簽訂土地、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,或者納稅人取得具。
有合同效力的契約、協議、合約、單據、確認書以及由市財政局確定的其他憑證的當天。商品房買賣過程中的契稅計算是以簽訂合同的時間為準。關于契稅的計稅價格問題。依據有關規(guī)定,土地使用權出讓、土地使用權出售、房屋買賣的計稅依據是成交價格,即土地、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,包括承受者應付的貨幣、實物、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。因此,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中包含的所有價款都屬于計稅依據范圍。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業(yè)性收費,屬于成交價格中的組成部分,不應從中剔除,納稅人應按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全額計算繳納契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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